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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考試歷屆試題詳解
105年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詳細題解
選擇題共50題
測驗選擇題 第16題 題解
16. 依所得稅法規定,獨資合夥之營利事業應如何申報繳納所得稅?
(A)只需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不必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直接課徵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綜合所得稅
(B)需先繳納百分之十七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稅後純益再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申報綜合所得稅
(C)需先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額與稅額,並以其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小規模營利事業亦適用前述規定
(D)獨資合夥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規定列為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答案選D
【105記帳士】
【一點就通】
本題在考獨資、合夥企業,應如何申報所得稅。獨資、合夥企業原本只需將其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即可,但在103年我國所得稅法有作修改,獨資、合夥企業,必須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個人綜合所得稅。
本題屬於公務人員高普特考、會計師、記帳士稅務法規的命題範圍。
本題屬於
所得稅法類、獨資合夥類、營利事業所得稅類
的相關考題。
【詳細解析】
※ 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所得稅:
一、獨資、合夥企業:
(一) 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二) 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後餘額,列為營利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二、小規模營利事業:
(一) 不適用獨資、合夥之規定,不必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二) 全部營利事業所得額,列為營利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
【法源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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