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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詳細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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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驗選擇題 第14題 題解
14. 依所得稅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個人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為利息所得
(B)個人取得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所得採百分之十分離課稅
(C)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所得須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計算
(D)個人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息所得可以適用所得稅法第17 條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之規定
答案選B
【105記帳士】
【一點就通】
本題在考利息所得在我國所得稅法,應如何計算申報。目前我國所得稅法將利息收入拆成三大類,包含免稅之利息收入、應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利息收入以及分離課稅之利息收入。
本題屬於公務人員高普特考、會計師、記帳士稅務法規的命題範圍。
本題屬於
所得稅法類、利息所得類、分離課稅類
的相關考題。
【詳細解析】
※ 利息所得分類:
一、免稅之利息收入:
(一) 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個人於郵局開立存簿儲金之利息收入。
1. 本金於100萬以內。超過部分仍屬課稅所得。
2. 其利率按活期儲金利率計算。
(二) 依相關法令規定,具有強制性質儲蓄存款之利息收入。
二、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利息收入:
(一) 銀行存款利息收入。
(二) 郵局定期存款利息收入。
(三) 有獎儲蓄之中獎獎金超過儲蓄額部分。
(四) 儲蓄性質的信託收益。
(五) 私人借貸的利息收入。
⋯⋯
【法源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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